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认真做好2021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1年度我市职称评审与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时间为2022年1月1日—3月18日。为避免网络拥堵,将实行分时段错峰申报。各单位申报人(包括港澳台专业人才)自行申报时段为1月1日—2月18日,人事管理单位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人集中申报时段为2月19日—3月4日;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申报时间以市教育局通知为准。自2021年度起我市初次职称考核认定与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开展,申报时间、评审时间、申报途径等安排与评审一致。
需上报或委托省属(外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不在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申报时间以省属(外市)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二)申报途径
申报人通过“职称系统”(网址:http://www.gdhrss.gov.cn/gdweb/)和“辅助系统”(网址:https://wsfw.zhrsj.zhuhai.gov.cn/zhrsClient)按操作流程(附件2)进行网上申报。符合绿色通道申报条件的港澳台专业人才申报高级职称,按照港澳台专业人才绿色通道申报流程(附件3)进行申报;各申报人(不含格力电器人员)须在2月18日17点前提交申报记录;被退回修改的须在3月18日17点前按要求补充上传申报材料并完成缴费,逾期未提交和未完成缴费的,将无法参与本年度职称评审。
(三)评审时间
1.我市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于4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6月30日前完成。
2.驻珠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
(一)申报评审条件
1.职称申报条件。职称评审与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及评审标准条件执行。各专业的具体标准条件要求按照省发布的各专业评价标准条件(附件4、5)执行。
驻珠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2.有关学历认同。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3.继续教育。申报人应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并按要求取得2021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4.在职在岗情况。工作单位与申报单位应一致,申报人无须提交社保凭证,通过大数据技术核查申报人在职在岗情况。如申报人有参保单位与工作单位不相符的情形,请在“辅助系统”上传在职在岗证明或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的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申报我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和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申报材料要求详见申报材料清单(附件6)。申报材料时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不作为评审有效材料。
三、材料受理及审核公示
(一)所在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在“辅助系统”上传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
市直和各区公有制单位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复核;市直非公有制单位由各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复核,各区非公有制单位由对应区人社部门复核。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后,直接报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各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审核。各职称评委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评审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的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提升水平,为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各区人社部门应优化完善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如有调整,请及时将结果报我局备案。
(二)评委专家管理
1.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
2.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服务管理,提高专家评审水平,原则上评审会议前须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必要培训,新入库的评审专家需经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驻珠高校、自主评审试点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送对应人社部门备案。
(二)职称证书。评审通过取得职称的人员,可登录“职称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职称证书。
(三)评审表。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其《广东省职称评审表》或《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申报表》经人社部门核准盖章后退回个人,建议存放至个人人事档案,并妥善保管。
六、纪律要求与责任监督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区、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我局将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驻珠高校和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我局负责监管服务。
(三)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七、收费标准与缴纳方法
(一)收费标准。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高级评审费每人58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对需要进行论著鉴定的人员收取),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评审费每人280元,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费每人280元。
(二)缴费办法。申报人在“辅助系统”通过微信扫码缴费。
八、其他事项
(一)我市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根据国家和省疫情防控最新工作部署,认真研究制订开展职称评审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人员宣传引导、防疫物资储备和场地消毒,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控工作,保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二)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专业的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于引进到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省、市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